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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

信息来源:连云港统战部  时间:2014/1/9

连云港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章程

20031023日第二次理事会通过)

 

第一章  总 则

 

第一条  名称

本会中文全称为连云港市统一战统理论研究会。英文全称为Lianyungang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  Association,简称为LUFTRA

第二条 性质

本会是研究和宣传统一战线理论的地方性学术团体,属于非营利性、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宗旨

本会以马列主义、毛译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 “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,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贯彻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努力探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,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,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,实现祖国统一、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作贡献。

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

本会接受中共连云港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的领导,业务主管单位为连云港市社科联,登记管理机关为连云港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连云港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,接受连云港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会址

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。

 

  第二章  任务

 
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

1、制定统一战线理论研究规划,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;

2、组织、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、讨论;

3、建立和扩大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队伍;

4、组织协调会员之间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的交流,评选优秀研究成果;

5、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;

6、反映统一战线理论工作者的要求,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。

 

第三章  会 员

 

第七条  会员构成

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

第八条  会员条件

1、坚持党的基木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2、赞成本会的章程;

3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4、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
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,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各县、区和市有关单位的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、企业统战理论研究会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。

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

1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;

2、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3、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;

4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
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3、接受本会业务指导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4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 
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组成。单位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,建议由单位会员的现任分管统战理论研究的领导同志和研究室(办公室)主要负责人担任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
2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;

3、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;

4、选举正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聘请名誉会长;
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一般每届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。
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。其具体职权是:

1、负责召集理事会议;

2、批准理事的增补和辞职;

3、必要时可改选会长和秘书长,增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,并在下届理事会上通过;

4、根据秘书长的提议,任免本会副秘书长。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共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。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
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;

2、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

1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2、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活动;

3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  附则

 
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,须经理事会议通过,经连云港市社科联审查同意,并报连云港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议通过,报连云港市社科联审查同意,由连去港市民政局核准。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连云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